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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
业务内容 |
《居民医保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居民医保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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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参加园区居民医保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在校学生、少年儿童,被征地居民 | ||||||||||||||||||||||||||||
政策依据 | |||||||||||||||||||||||||||||
业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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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最长可延长至下一结算年度末。参保人员发生的自费 医疗费用,列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的年度累计 | ||||||||||||||||||||||||||||
办结时限 | 登记制,十个工作日办结 | ||||||||||||||||||||||||||||
所需材料 | 一、门诊费用: 1、门诊医疗费用凭证(发票原件及相关明细)、处方或病历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 1、发票原件、处方或病历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三、住院费用: 1、住院期间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四、其他: 1、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 2、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 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村料 | ||||||||||||||||||||||||||||
注意事项 | 1、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不用再至中心进行零星报销。
2、门诊特定项目需首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中心审批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并进行医疗费用的刷卡结算。 未事先审批的,发生此类费用仍按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3、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按照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1)已办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其异地就医类型,在就医地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但无法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2)2019 年 12月1日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降低报销结付比例); (3)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4)户籍或学籍在外地的本市参保学生,在其户籍地或学籍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5)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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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 |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本部及各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