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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发布日期:2008-11-28浏览次数:字号:[ ]
 

苏州工业园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概 

1、出台《苏州工业园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目的是什么?《意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出台《意见》是为了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保并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切实提高园区被征地(拆迁)农民生活水平,使其分享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成果。《意见》从2009 日起实施。

2、《意见》的适用对象有哪些?身份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意见》的适用对象如下表所示:

人员类别

被征地(拆迁)时间

被征地(拆迁)时年龄

1.待安置人员

2004年1月1日以前

16周岁(16周岁)35周岁(含35周岁)

16周岁(16周岁)45周岁(含45周岁)

2.第二年龄段人员

200411日及以后

16周岁(16周岁)36周岁以下

16周岁(16周岁)46周岁以下

3.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

2004年1月1日以前

 35周岁(不含35周岁)以上、200911日时不满55周岁

 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上、200911日时不满60周岁

4.未达养老年龄的第三年龄段人员

200411日及以后

 36周岁(含36周岁)以上、200911日时不满55周岁

 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200911日时不满60周岁

3、《意见》对适用对象有那些主要的保障办法?

答:适用对象主要保障办法如下表所示:

   

   

待安置人员

参保补贴、补缴补贴

第二年龄段人员

账户折算

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和第三年龄段人员

自愿补缴公积金

二、待安置人员

4、待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参加公积金,享受财政补

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待安置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参加AB类公积金的,财政对用人单位及个人各按B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25% 进行补贴2008 年标准测算,补贴金额为108 );参加C类公积金的,对用人单位及个人各按C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25%进行补贴(按2008 年标准测算,补贴金额为84/月)。

5、待安置人员以自谋职业参加园区公积金的,能享受多少财政补贴?

答:待安置人员以自谋职业参加公积金的,财政对个人按B类或C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50%进行补贴(按2008年标准测算,补贴金额分别为每月216 元和168 元)。

6、待安置人员缴纳公积金如何享受财政补贴?

答:待安置人员缴纳公积金享受的财政补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度发放。其中:单位享受的补贴发放至用人单位的账户;在职会员享受的补贴发放至公积金会员卡银行账户;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的补贴发放至会员办理的农行缴费托收存折上。

7、哪些待安置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公积金?

答:待安置人员中,年龄从2009 日算起至养老年龄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公积金。

8、待安置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标准是什么?年限如何确定?

答:一次性补缴标准为:补缴当年园区公积金计划最低缴费基数×28%×(15 年- 2009 日至养老年龄的年限)。一次性补缴资金由个人和区镇财政各承担50%

一次性补缴和享受公积金补贴的年限合计不得超过15年。

9、待安置人员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时限有何规定?

答:待安置人员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应于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之前办理。

10、待安置人员如何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答:待安置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至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补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受理补缴申请,同时收取个人承担部分的补缴资金。

11 、待安置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如何记载?

答:待安置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缴费年限统一以2009 日为时点向前推记;推记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待安置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女最长为39 年,男最长为44年。

个人账户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公积金类最低缴费基数和8%的入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到账之月起按社会保险利率计息。

12、待安置人员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能否同时享受《再就业优惠证》补贴和《意见》规定的公积金补贴?

答:不能。待安置人员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应由本人自由选择享受《再就业优惠证》补贴或《意见》规定的公积金补贴,二者不可重复享受。

13、参加过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待安置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后,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待安置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后,原有的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办理转移;也可以选择直接将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达到养老年龄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

14、待安置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补缴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其个人承担部分的一次性补缴金额本息可以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一次性参保后死亡的,死亡待遇参照公积金会员标准执行。

15、待安置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或一次性补缴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养老年龄,能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

答:待安置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或一次性补缴后,年龄符合女满55 周岁或在用人单位就业满50 周岁且具有年实际缴费年限、男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可按月领取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从2009 年起最低养老金起点为560/月左右)。

其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或补缴后符合)女满25 年,男满30 年,还可享受公积金退休会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女满25 年,男满30 年且不作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第二年龄段人员

16、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必须折算成公积金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

答:是的,从2009 日起,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扣除应发年失业补助金后的余额,统一折算成公积金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账户折算不需本人申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17、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如何折算为公积金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

答: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按如下办法进行折算:

折算年限=(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金额- 2 年应发失业补助金)÷(折算当年园区公积金计划月缴费基数下限×28%);年限以月为单位,尾数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折算当年园区公积金计划缴费基数下限×8%× 折算年限。

18、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年龄段人员,办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折算后,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通过折算参加公积金后,原有的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可按规定办理转移;也可以选择直接将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达到养老年龄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

19、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折算为公积金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答: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折算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折算记入公积金个人账户金额及预留应发2年的失业补助金余额本息可以一次性提取。一次性参保后死亡的,死亡待遇参照公积金会员标准执行。

20、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折算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养老年龄,享受什么社会保障待遇?

答:第二年龄段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折算后年龄符合女满55 周岁或在用人单位就业满50 周岁且具有年实际缴费年限、男满60 周岁,缴费年限满15 年的,按月领取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从2009 年起最低养老金起点为560 月左右)。

其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或补缴后符合)女满25 年,男满30 年,还可享受公积金退休会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女满25 年,男满30 年且不作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和第三年龄段人员

21、本类人员是否必须一次性补缴公积金?

答:不是。一次性补缴由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选择参加。

22、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是否有补缴年限规定?补缴标准是什么?

答:有,补缴年限为15 年。

一次性补缴标准为:补缴当年园区公积金计划的缴费基数下限×28%

23、本类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是否都需要补缴15 年?

答:不是。2009 日前已有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如个人提出申请并经中心批准,可以只补缴15 年与其已有缴费年限的差额年限。

24、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享受哪些财政补贴?按照2009 年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 年,个人应该承担多少?

答: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资金由个人承担28%,财政补贴72%。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2009 年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个人只需承担16934.40 元,其余43545.60 元的补缴资金由财政承担。

25、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在目前政策规定下,本类人员选择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应在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之前办理。2009 日前产生的人员,补缴时限为2009 日起计算年内(其中,在2009 日及之后补缴的,还应承担从2009 日至个人实际补缴时间期间按个人承担补缴金额及社会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2009 日后产生的人员,补缴时限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期或抄告单发文日期起计算个月内。逾期视同个人放弃参保。

26、本类人员中有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个人免缴?办理免缴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本类人员中属于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人员、伤残等级级以上的重症残疾人的,个人免缴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申请人办理一次性补缴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个人免缴申请。

27、本类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公积金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如何记载?

答:2009 日之前产生的人员,缴费年限统一以2009 日为时点向前推记;2009 日起产生的人员,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期或抄告单发文日期为时间点向前推记;推记缴费年限和个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部分可以合计计算。

个人账户是按一次性补缴的公积金类最低缴费基数和8%的入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到账之月起按社会保险利率计息。

28、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能否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

答: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后,可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目前为200 月)直至办理退休手续终止。

29、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在用人单位失业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其一次性补缴年限是否可以作为申领公积金失业金的年限?

答:不可以。但仍可继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目前为200 月)。

30、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补缴资金余额如何处理?

答: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承担部分一次性补缴资金的余额本息可以办理一次性提取。一次性参保后死亡的,死亡待遇参照公积金会员的标准执行。

31、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养老年龄,能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

答:本类人员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年龄符合女满55 周岁或在用人单位就业满50 周岁且具有年实际缴费年限、男满60 周岁,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可按月领取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从2009 年起最低养老金起点为560 月左右);同时停止领取生活补助费。

其中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或补缴后符合女满25 年,男满30 年的,还可享受公积金退休会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女满25 年,男满30 年且不作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2、本类人员不选择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能否继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

答:本类人员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可继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达到养老年龄后,享受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养金待遇(2009 日起为400 月),同时停止领取生活补助费(目前为200 月)。

33、本类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手续有哪些?

答:本类人员申请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至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补缴申请,其中免缴对象在申请补缴时,还需提供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受理补缴申请,同时收取个人承担部分的补缴资金。

五、其 

34、一次性参保的适用对象达到退休年龄时,计算的累计缴费年限,有上限规定吗?

答:有。一次性参保后的适用对象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女性最长为39 年,男性最长为44 年。

35、适用对象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后,女性适用对象的退休年龄有何特殊规定?

女性适用对象在无用人单位情况下办理退休的,退休年龄为55 周岁。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具有年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年龄为50 周岁;不足年的,可以继续参保至实际缴费年限满年后再办理退休。

36、适用对象一次性参保后,向区外用人单位流动的,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答:适用对象一次性参保后,需向区外转移的,转移办法参照省、市及园区相关转移规定执行。

六、举   

待安置人员

【举例一】老陈男,1950 月出生,1994 月被征地,当时年龄44 属待安置人员。从未缴交过社会保险,2010月达到退休年龄。

2009 月至60 岁的年限为年,根据政策可选择一次性向前补缴14 年,一次性补缴总额为56448 元(1200×28%×12×14),其中政府补贴28224 元,个人补缴28224 元。

补缴后继续参加园区公积金,缴费一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大致每月可以领取公积金养老金560 元。

如退休时再补缴15 年大病统筹基金9316.8 元,可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二】老张男,1955 12 月出生,1997 月被征地,当时年龄41 属待安置人员。已有12 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2015 12 月达到退休年龄。

2009 月至达到退休年龄60 岁的年限为年,根据政策可选择一次性向前补缴年。补缴总额为32256 元,其中政府补贴16128 元,个人缴交16128 元。

2009 月以后继续参加园区公积金,缴费年(每年可享受公积金补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总的缴费年限为27 年,每月可以领取公积金养老金780 元。

再补缴年大病统筹基金1863.3 元,可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举例三】老刘男,1951 12 月出生,1994 12 月被征地,当时年龄43 属待安置人员。已有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2011 12 月达到退休年龄。

2009 月至达到退休年龄60 岁的年限为年,退休前错过办理一次性补缴,2011 12 月达到退休年龄时总的缴费年限为年,无法享受按月领取公积金养老待遇,只能按规定一次性提取个人帐户。

【举例四】老赵女,1965 12 月出生,1997 月被征地,当时年龄31 属待安置人员。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201512 月达到退休年龄。

2009 月至达到退休年龄50 岁的年限为年,根据政策可选择一次性向前补缴年。补缴总额为32256 元,其中政府补贴16128 元,个人缴交16128 元。

2009 月以后在用人单位继续参加园区公积金,缴费7年(共享受公积金补贴7056 元)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总的缴费年限为15 年,大致每月可以领取公积金养老金560 元。

再补缴10 年大病统筹基金6211 .2 元,可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年龄段人员

【举例五】小张男,1986 12 月出生,2006 12 月被征地,当时年龄20 属第二年龄段人员。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30000 元,已发放完年的失业补助费,剩余25200

元。并有年农保缴费年限,2046 12 月达到退休年龄。

其农保年限可折算为公积金缴费年限年;其个人账户余额折算公积金缴费年限为个月。按目前最低缴费年限15 年,还需缴交个月,到达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公积金养老金待遇。

【举例六】小黄女,1990 月出生,2008 月被征地,当时年龄18 属第二年龄段人员。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有48000 元,至2008 12 月已发放个月的失业补

助费,剩余46200 元。2040 月达到退休年龄。

其个人账户余额,扣除还应发放的15 个月的失业补助费(3000 元),剩余43200 元。折算公积金缴费年限为10 个月。按目前最低缴费年限15 年,还需缴交个月,到达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公积金养老金待遇。

若从2008 月开始参加工作并连续不间断缴费至退休,实际缴费32 年。到达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加折算年限合计为42 个月,按现政策规定,累计缴费年限女性最长为39 年。小黄到退休时,实际计算缴费年限为39 年。

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和第三年龄段人员

【举例七】老李男,属保养人员。从未缴交过社会保险,2010 月达到退休年龄。

根据政策可选择一次性向前补缴15 年,一次性补缴总额为60480 元(1200×28%×12×15),其中政府补贴43545.6 元,个人补缴16934.4 元。

2010 月开始大致每月可以领取公积金养老金560 元。如退休时再补缴15 年大病统筹基金9316.8 元,可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放弃一次性补缴的,享受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养金待遇400 月。

【举例八】老王男,属第三年龄段人员。缴交过年社会保险,2012 月达到退休年龄。

方法一:根据政策申请后可选择一次性向前补缴10 年,一次性补缴总额为40320 元(1200×28%×12×10),其中政府补贴29030.4 元,个人补缴11 289.6 元。

2012 月开始大致每月可以领取公积金养老金560 元。如退休时再补缴15 年大病统筹基金9316.8 元,可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方法二:根据政策可选择一次性向前补缴15 年,一次性补缴总额为60408 元(1200×28%×12×15),其中政府补贴43545.60 元,个人补缴16934.40 元。

2012 月开始大致每月可以领取公积金养老金635 元。如退休时再补缴10 年大病统筹基金6211 .20 元,可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的,可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放弃一次性补缴的,享受养老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养金待遇40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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