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工业园区学生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
| 发布日期:2008-11-28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
筹资标准
园区学生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根据不同参保对象实行不同筹资标准,具体如下:
|
参保对象 |
总额 |
其中 |
|
个人(家庭)缴费 |
所在学校缴费 |
园区财政补助 |
|
中小学生和少儿 |
200元 |
100元 |
- |
100元 |
|
大学生 |
80元 |
40元 |
40元 |
- |
大学生所在学校是园区直属性质的,学校缴纳的部分由园区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他学校由学校统筹解决。
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医疗保险
参保中小学生和少儿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600元以内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50%的医疗补助。
2、门诊大病医疗
|
序号 |
项目 |
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额度 |
|
一、 |
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 |
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
|
二、 |
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 |
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
|
三、 |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 |
在6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
3、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1)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500元以上,最高支付标准2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分段累计的方法从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中结付,具体结付比例如下:
|
等级 |
金额 |
大病保险统筹基金结付比例 |
|
第一级 |
500元至20000元部分 |
60% |
|
第二级 |
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 |
70% |
|
第三级 |
4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 |
80% |
|
第四级 |
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部分 |
90% |
(2)参保学生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结付。
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