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0]2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苏园管[2008]12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园区医疗保险年度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参加公积金医疗保险的会员和退休会员(不含离休人员及已享受教职工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各类参保人员”)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自负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人员为园区医疗保险年度救助对象。
自负费用是指2009年度各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其他未正常使用就医证卡,由参保人员现金结付的医疗费用和自费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2009年度医疗保险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和各类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对2009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含)的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救助起点标准为800元,随着自负金额的增加,救助金额逐步增加,最高救助金额为3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自负在4000(含)-10000元的部分,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300元;
2.自负在10000-(含)20000元的部分,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400元;
3.自负在20000(含)-30000元部分的,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500元;
4.自负在30000(含)-40000元的部分,每超过1000元增加救助金额600元;
5.自负在40000(含)-60000元的,救助金额为22000元;
6.自负在6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金额为30000元。
三、救助对象名单的确定与救助金的发放
1、根据以上医疗救助标准,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后,通知救助对象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协办、代办机构,并通过园区劳动保障网站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救助人员名单。
2、园区各类参保人员2009年度医疗救助金,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银行以社会化发放形式发放给救助对象。其中:公积金会员直接转帐至会员卡;公积金退休会员直接转帐至退休养老金存折;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银行存单的形式,通过参保人员所在协办机构或代办机构发放给救助对象。
附:《2009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年度救助标准表》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