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公积金单位和会员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时限

业务类别

办理时限

备 注

单位公积金登记

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天内

单位公积金登记注销

工商注销登记或上级机关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等情况

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每年 3 月 10 日前

采用按年申报缴费基数单位

缴费基数年度补充申报

每月 1-5 日

会员缴费类型变更

每月规定缴费日期前 7 个工作日

采用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单位

每月 1-5 日

采用按年申报缴费基数单位

会员增加、减少、转移

每月规定缴费日期前 3 个工作日

采用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单位

每月 1-5 日

采用按年申报缴费基数单位

公积金缴纳

每月 10-13 日

采用按年申报缴费基数,并通过银行托收缴纳公积金单位

单位发薪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采用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单位

养老保险待遇审批

会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凭证有效期( 3 个月)内 (这种结算方式至“中心”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为止)

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会员治愈出院后 3 个月内 (这种结算方式至“中心”与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为止)

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费用凭证有效期内(费用凭证年度内有效)

特殊医疗项目审批

特殊检查、治疗前或之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办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一次性收费在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

转院治疗审批

转院就医前或之后 7 个工作日内补办

驻外医疗审批

驻外前提出申请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生育(治愈)后 6 个月内

回原籍所在地生育审批

回原籍所在地生育前

失业保险待遇审批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并按规定缴清公积金的 次月月底前

每月领取失业金登记

每月 10-17 日 ( 节假日顺延 )

失业期间大病(生育)医疗补助

治愈出院后 1 个月内

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事故发生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天内

家庭保障待遇申请

会员死亡之日起 30 天内

申请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购房

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 3 个月内 (购买期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交易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购买苏州市城区住宅商品房须自取得购房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动用公积金普通专户存款租房

租房合同期内 (自申请核准之月起支付租房补贴)

从“中心”核准之月起,按月领取租金补贴

调整普通专户月摊还额

一年调整一次

调整普通专户摊还总限额

在原核定的普通专户摊还额度还清的当月起申请。调整核定普通专户存款摊还购房贷款额度只能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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