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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8]9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水平,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公积金医疗保险有关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2008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1、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为:70周岁以下者9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者1050元。

    2、参加公积金B计划的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为:70周岁以下者8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者950元。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A、B类计划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二、调整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1、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类项目中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24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2、在结算年度内,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I)类项目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三、调整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公积金会员住院起付标准按《实施细则》现行规定执行,会员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

    2、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在结算年度内,公积金会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按照以下等级,按累进级差比例在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一级:起付点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在职会员结付90%、退休会员结付95%;

    第二级: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统一结付95%。

    四、本通知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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