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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乡社区社会保险工作流程,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城乡社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家庭)账户继承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个人(家庭)账户累计本息额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法定继承人或经法定继承人授权的委托人凭经所在社区审核的《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社会保险个人(家庭)账户存款继承申请表》及身份证等材料到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个人(家庭)账户累计本息额在500-2000元(含2000元)的,法定继承人或经法定继承人授权的委托人凭个人账户存款继承的公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或所有法定继承人凭经所在社区审核的《苏州工业园区城乡社区社会保险个人(家庭)账户存款继承申请表》及身份证等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三、个人(家庭)账户累计本息额在2000元以上的提取手续,仍参照园区公积金个人账户继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所称个人(家庭)账户是指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账户。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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