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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8]18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自谋职业人员的参保衔接问题,保障自谋职业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园区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园区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园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自谋职业人员,可参照本通知参保。

    二、补缴管理

    1、首次参加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含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91年底前离开单位且1992年1月1日后未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一律从按本办法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自谋职业人员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公积金或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三、医疗保险

    1、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园区公积金,从正常缴纳公积金次月起,可按《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自谋职业继续缴纳公积金的,除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分,还可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申请享受50%的医疗补助,其累计可给予补助的住院自负部分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3、自谋职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外地转入人员在园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按苏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应补足的年限及大病统筹专户的入帐比例,补交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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