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08]19号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8]6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有关基数、待遇等问题的标准涉及公积金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请予参照执行。 附:《关于调整2008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劳社工[2008]6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2008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工劳社工[2008]6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对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一)根据上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计算,我市2008年度工伤职工定期待遇的调整系数为1.1003。 (二)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金额仍低于1027元的,统一上调至1027元。 二、定期待遇调整范围 (一)2008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08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三)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享受1-4级伤残津贴,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五)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7月1日起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88元。 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将增发的工伤定期待遇及时发放到位。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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