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为应对国家实施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制度后出现的新情况,便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就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办理购房提取时所需提供的相关付款凭证做如下调整:
1、职工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即一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加盖开发商财务章的首付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作为首付凭证。
2、职工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即一手房)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3、职工购买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契税完税证明。
4、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和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资格申请时无需再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