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
2016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12号)文件精神,10月17日,苏州工业园区顺利完成了本年度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及7—10月差额补发工作,确保了涉及人员自7月起按新标准享受工伤定期待遇。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包括今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内容分为四个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300元、二级290元、三级280元、四级270元,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的,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10%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苏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的,予以补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提高到3012元、2410元和1807元。
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人员,即日起可向原发放渠道查询补差金额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