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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 17: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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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园管〔2009〕22号

各局办、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规定,提高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水平,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学生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公积金医疗保险

  1、公布2009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⑴参加公积金A计划的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为:70周岁以下者9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者1100元。

  ⑵参加公积金B计划的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为:70周岁以下者85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者1050元。

  ⑶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200元提高到1300元。

  2、调整医疗专户使用范围

  ⑴会员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门诊费、学生医疗保险保费取消从其父母医疗专户列支。

  ⑵凡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的企业退休会员,每年4月经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医疗专户和往年医疗专户余额。

  3、调整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

  ⑴  取消公积金医保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类项目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项目。提高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支付限额。

  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I)类其他项目和(Ⅱ)类项目统称为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具体项目包括:精神病中的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以及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在门诊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

  ⑵单纯性老年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支付限额,由2400元提高到35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结付比例不变。

  4、增设门诊医疗补助

  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会员及退休会员(不包括已实行园区教育系统职工医疗补助的教育系统职工),在结算年度内,个人医疗专户基金使用完的,在门诊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会员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会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部分在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中按在职会员60%、退休会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适用对象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助标准相应提高10%。

  5、调整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保费

  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公积金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至大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二、公积金生育保险

  1、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退休女会员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列入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改革改制退休女职工取出宫内节育环费用由原社保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2、公积金围产保健补贴调整为1000元。

  三、学生医疗保险

  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其他结付比例维持不变。

  四、医疗救助

  取消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中“实时医疗救助”对象2000元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结付比例不变。

  五、调整转外居外医疗管理

  公积金医疗保险、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转外居外医疗管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公布)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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