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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2 17: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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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苏州工业园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23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实行园区无业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园区无业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园区户籍,年满 18 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二、资金来源

  重残人员参加公积金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园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部门职责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事业部门共同负责重残人员参加公积金社会保险工作。

  园区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事业部门做好重残人员参加公积金社会保险工作。

  园区公积金经办机构具体承办重残人员参加公积金社会保险事务。

  四、补贴标准

  重残人员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园区公积金,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参加B类公积金的,按B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50%补贴;参加C类公积金的,按C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50%补贴。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补贴标准为75%。

  重残人员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 15 年的,享受一次性公积金养老保险待遇。如本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后延缴费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 15 年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后延缴费期间符合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重残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参加公积金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规定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大病统筹基金入账比例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公积金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予补足的,终止公积金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补足公积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给予50%的补贴,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残人员给予75%的补贴。

  已享受园区公积金补贴的重残人员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其他事项

  1、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应在办理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园区公积金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或社区社会事务办提出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费先由本人全额交纳、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每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于公积金缴纳后的次月发放。

  2、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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