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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3 17: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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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9]35号

各派驻机构、各镇、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71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区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对象为:园区机关、派驻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二、建立离休干部医疗统筹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纳入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改制托管离休干部医疗保险专户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于每年3月底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每个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下一年度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时,只需缴纳5万元/人的缺额部分;如发生超支,超支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实补足。

  三、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四、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中心向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核发《离休干部医疗卡》(以下简称“IC卡”)和《离休干部医疗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离休干部凭IC卡和专用病历到园区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划卡就医购药,同时享受苏州市离休干部医疗待遇。

  (二)离休干部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均列入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在《苏州市离休干部用药目录》和《苏州市离休干部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用IC卡直接划卡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向中心申报结算;超出以上目录范围的治疗性药品费用和检查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凭发票、费用明细清单、IC卡和专用病历到中心审核报销。

  (三)离休干部的转外居外医疗按《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四)离休干部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转外居外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凭IC卡、专用病历、出院小结、费用发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到中心审核报销。

  五、根据原公费医疗制度规定,以下项目不列入离休干部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工本费,以及特需病房等特需医疗费。

  (二)滋补、保健等非治疗性药品费用。

  (三)各种医疗咨询、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四)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五)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六)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七)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八)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九)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六、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执行。2009年度的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缴纳。从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的次月起,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由中心负责结算。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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