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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5 16: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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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园劳保[2008] 14号

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7号)精神,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切实维护好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现就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单独列支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详见附件1),如实填写完整,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工程项目的类型。

    建筑企业持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和经确认工程项目类型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工程项目的类型缴纳相应的参保费用,以工程项目的名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工程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的1‰;其他工程=工程总造价的0.6‰。

    四、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五、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应向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伤业务窗口提交《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企业农民工花名册》(详见附件2)。施工中人员发生变化的,建筑企业应及时向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伤业务窗口提交人员变化的花名册。

    六、建筑企业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经建筑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四方确认,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伤认定窗口)申报的,可申请工伤认定(详见附件3)。

    七、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公示制度。参保的建筑企业在农民工维权告知牌上注明公示内容(详见附件4)。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的显要位置,便于公开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驻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伤认定窗口)申报事故和申请工伤认定,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可向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建筑企业负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办理和落实,一次性向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农民工或其供养亲属支付工伤医疗等费用,具体待遇和标准参照《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资金,主要用于:

    (一)安全施工和工伤保险宣传教育;

    (二)农民工工伤预防的培训;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

    工伤预防资金列入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使用好工伤预防资金。

    本通知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具包(表格)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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