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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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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①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具体见下表:
累计缴费年限
<10年
10年≤缴费<20年
20年

失业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

45%
50%
55%

        核定后的待遇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且前次失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完的,以前后两次合并后计算的加权平均值,与本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标准相比,就高选定作为合并计算后的失业金月享受标准,但须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

        (2)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按照苏州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同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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