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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14: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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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园区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6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3号),结合园区实际,现就调整园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职工医保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2016年度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者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70周岁及以上者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其中,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600元提高到1650元。
  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补助限额
  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补助支付限额分别由3500元、4000元提高到3800元和4500元。
  三、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结付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统筹基金补助的比例由50%调整为60%。
  四、增加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
  “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增设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
  五、调整老年性白内障门诊特定项目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限价由3500元提高到38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为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为1000元。
  六、调整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标准
  家庭病床设床条件的年龄限制由年满70周岁放宽至60周岁,每一结算周期结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其他条件和结付规定不变。
  七、本通知从20164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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