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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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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园管〔2021〕53号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并轨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缩特殊补充账户和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

  (一)从2021年9月1日起,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甲类计划)的特殊补充账户入账比例从2%调整为0,养老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11%调整为13%。

  (二)从2021年10月1日起,甲类计划的养老补充账户从6%调整为0,养老个人账户入账比例从2%调整为8%。

  二、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方式

  从2021年10月1日起,园区各类单位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年申报作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工资基数;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拆征缴。

  三、调整基金借用方式和比例

  从2021年10月1日起,仍在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基金摊还购房贷款的甲类计划职工不再借用养老账户基金,调整为借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原公积金普通专户结存额),每月借用金额为职工借用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6%;从2022年7月1日起,借用比例下调为3%;从2023年7月1日起,停止借用。

  甲类计划职工在2021年10月1日后新申请动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使用个人住房账户存储额以及原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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