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组合贷款)
业务名称 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组合贷款)
业务内容
适用范围 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
政策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业务流程          
申请人需持买受方(共有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和工资银行卡(折)最近连续六个月明细清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至担保公司咨询及确认担保额度
01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02
 
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03
 
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并交担保公司
04
 
申请人携相关材料至贷款银行查询征信报告及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联系单》(由担保公司提供)
05
 
申请人持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至担保公司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反担保)合同》
06
 
申请人持担保公司出具的《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柜面办理担保录入手续
07
 
申请人持《同意园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至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
08
 
银行将借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托管的专用账户
09
 
办理时限 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及开具《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之前
办结时限
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份; 2、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面A4纸上)、家庭成员户口簿; 3、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所在页),夫妻双方均需到场签字; 4、单身的需当场签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5、除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外,购房合同上还有其他共同买受人的(如父母、子女),需提供: ①共有人的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各一份,户口本复印首页盖章页、内页) ②共有人已婚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③购房合同中的所有买受人及其配偶均需共同到场办理 6、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无房证明或唯一住房证明 7、如符合生育支持政策,需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 8、如享受青年人才政策,需提供毕业证书、在读证明、学历证明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关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9、购买新建普通住房(一手房)另需提供: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贷款银行留存”文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②首付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加盖开发商财务章的首付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0、购买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另需提供: ①存量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信息确认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②《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③《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④原房产证和原土地证(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房产证和土地证(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已交到房产交易中心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盖章的《房地产登记簿》代替房产证、土地证原件(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且仍需提供原房产证和原土地证(或原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1、《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调查表》或《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调查表》。(见注) 12、如本次贷款前办理过其他房屋的购房一次性提取,但该套房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这套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原件; 13、根据审核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需另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1、贷款前先向贷款银行及园区担保公司咨询商贷部分要求,并携“中心”发放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申请条件调查表》至银行及园区担保公司确认后到“中心”柜面申请住贷;建筑面积小于90㎡的存量房需由担保公司评估房价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并且主贷人必须为同一人
3、需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再申请商业贷款部分
4、建议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并放贷之后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业务,以免影响您申请贷款的额度
办事地点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