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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申请 | ||||||||||||||
业务内容 |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申请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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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 ||||||||||||||
政策依据 |
《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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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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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
办结时限 | 即时业务,当场办结 | ||||||||||||||
所需材料 |
《个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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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主账户人设立家庭共济关系时,须提供家庭成员的准确身份信息,配偶唯一、父母限制数为2、子女数暂不限制。主账户人不可与配偶父母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2.主账户人医保待遇正常、家庭成员参保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 3.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内可有一个主账户人及多个使用人。一个参保人员只能有一个共济关系,即只能作为主账户人或使用人。已成为主账户人的参保人不可再做为其他共济关系的使用人,已成为使用人的参保人不可再作为主账户人或另外一个主账户人共济关系下的使用人。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4.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5.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医保基金,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自付和自费费用后,相应费用不再计入家庭成员本次费用的个人自付、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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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 |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本部及各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