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兴林: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40902《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自2014年8月起在苏州工业园区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核查,你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经减刑,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因你符合假释条件,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其中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等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因此,你应当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单位已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NO.20240659《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决定的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利;7月10日收到你的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意见不成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单位决定:
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47042.4元。
你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