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雪梅: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41111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苏州肉食品市场雪梅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雪梅食品经营部)未依法为职工李许峰缴纳工伤保险费,李许峰于2014年10月17日发生事故,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雪梅食品经营部已于2016年12月8日注销,你作为雪梅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未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向该工伤职工垫付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共133860元。根据规定,我中心有权就垫付的费用向你进行追偿。我中心已于2024年10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NO.2024080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决定的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利,但你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中心决定:
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我中心偿还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款133860元。
你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