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锐: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50508《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与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22)苏0508民初9135号】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医院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70%;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且医院方已向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你在该案中主张赔偿的医疗费包含医保基金已支付的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该案件中应由侵权人即医院方按照责任比例大小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应当通过医保基金支付。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0日依法向你送达NO.20241131《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决定书》,决定责令你退还已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你在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
本单位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期满仍未履行社保待遇退还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