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雪梅: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5085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苏州肉食品市场雪梅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雪梅食品经营部)未依法为职工李许峰缴纳工伤保险费,李许峰于2014年10月17日发生事故,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雪梅食品经营部已于2016年12月8日注销,你作为雪梅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未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于2018年3月28日向该工伤职工垫付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共133860元。根据规定,我中心有权就垫付的费用向你进行追偿。
我单位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NO.2024111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决定责令你偿还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款133860元,并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你在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
我中心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期满仍未履行社保待遇退还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