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艳: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60307《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苏州特辉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辉企业咨询公司)未依法为职工陈红艳缴纳工伤保险费,陈红艳于2018年8月31日发生事故,经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特辉企业咨询公司已于2021年1月15日注销,你作为特辉企业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未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于2024年12月16日向该工伤职工垫付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共91220.45元。根据规定,我中心有权就垫付的费用向你进行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中心拟责令你依法向我中心偿还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款91220.45元。
如对上述拟作决定有异议,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或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也不偿还相关款项的,我中心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