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管[2007]18号
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园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2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园区城镇老年居民纳入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老年居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取得苏州市区或园区原城镇居民户籍满20年,所称“原城镇居民”是指2003年4月30日苏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籍性质;
(三)未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待遇(养老金、离退休费、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救济补助费、征地保养金等。
(四)按规定参加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
二、待遇享受
符合上述条件的园区城镇老年居民,按《园区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每月领取城乡社区基础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停止发放养老金,并向其直系亲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基础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园区城镇老年居民的城乡社区养老金从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园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包括补发养老补贴部分)所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中新合作区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包括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园区财政承担;各镇辖区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包括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四、组织实施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社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政策的落实工作;
区、镇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城镇老年居民参保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老年居民户籍及户籍变更情况;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并协同各镇(社区)做好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补发养老补贴)的申报、审核、以及审批发放等相关业务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因按月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不再符合本通知适用对象范围的老年居民,从其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当月起停止享受城乡基础养老金待遇。
2、对不符合本通知适用对象范围的老年居民,骗取城乡基础养老金的,按《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对符合本通知适用对象的老年居民补发2007年1月至6月期间的养老补贴,养老补贴补发标准统一按每人150元/月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