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87号)第三条“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和《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第十条“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人员可在转入接续手续办理完成后,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社会保障•市民卡至中心转移接续科办理清退手续,届时清退的金额将打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银行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