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请问至中心办理住房业务原需提交的“不动产销售发票”,现在是否有变化?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营改增的地区,房产交易开具的发票由原来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改为了“增值税发票”。
针对上述实际情况,中心将从2016年5月3日起对涉及需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才可受理的住房业务作如下调整:
1、购新建普通住房(即一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房一次性提取的,由原先需提供“支付首期房款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改为提供“支付首期房款的购房发票或加盖开发商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和银行借记卡刷卡流水账单(现金或信用卡支付的不可申请贷款和提取)”;
2、购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的,由原先需提供“支付首期房款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改为提供“支付首期房款的购房发票”;
3、还贷委托提取资格申请和一年两次提取偿还购房贷款资格申请时无需再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