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4 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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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作业的工种,统称为特殊工种。主要包括:
1、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高空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2、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并经常在38℃和热辐射强度3卡以上场所工作;
3、低温作业,是指经常在0℃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
4、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
5、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6、企业对符合原国家劳动部或1993年前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应通过参保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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