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
业务名称 参保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
业务内容
《参保女员工生育待遇标准》


《参保女员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

适用范围 参保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时刷卡结算适用本流程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2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单病种定额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10号)》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苏府办〔2019〕19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医[2016]24号)》


《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5〕37号)》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

业务流程     
情况一:女参保人员妊娠后,及时通过线上(“苏服办”APP)或线下(持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渠道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其中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在定点医疗机构自费结算的发票、出院小结等,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柜台办理生育联系单登记手续。
“所在社区”是指:户籍在苏州大市范围的参保人员,为户籍所在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社区。
01
 
情况二:女参保人员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持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到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节育登记手续。
02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并结算,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结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结付规定以外需个人承担的费用。
03
 
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前,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将本人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优先发放至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若参保职工在经办机构核定拨付时仍未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若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上渠道仍无法获取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生育津贴可以按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一次性营养补助与职工生育津贴同步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注:机关、事业等单位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仍按照原渠道发放。
04
 
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 生育医疗费在就诊或出院结账时实时结算。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前,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将本人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优先发放至职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若参保职工在经办机构核定拨付时仍未提供个人银行卡信息,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若医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上渠道仍无法获取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生育津贴可以按原渠道发放给用人单位。一次性营养补助与职工生育津贴同步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所需材料 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注意事项 1、参保女员工必须先至苏州市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节育登记手续,否则无法享受相关生育待遇。
2、参保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生育津贴享受条件:(1)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指职工生育当月正常参保且生育医疗待遇处于正常享受状态。(2)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指职工生育的上一个月已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次月支付。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5、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6、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应当为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期间,其生育分娩(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日期在2024年2月28日以前的,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其生育分娩日期在2024年2月28日(含)以后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8、领取失业金人员特殊注意事项
(1)计发标准:
①计发天数:领取失业金人员自生育之日起计算生育津贴应发放天数,计发天数上限不高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职工产假计发天数,期间参保人应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生育保险对应天数应予以扣除。
②计发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金人员上年度在领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2)全额计发条件及计发金额: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分娩时,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产(休)假期间,应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3)申请方式:生育津贴由领取失业金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4)拨付途径:医保经办机构应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职工单位参保期间生育津贴至用人单位;依申请按规定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津贴至个人。
9、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职工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办事地点 苏州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