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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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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5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2〕1号)相关内容,为适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促进医疗机构良性发展,强化医院自费费用控制,经研究,对苏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结付标准和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具体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强化生育保险管理。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单位

生育基金结付标准

备注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一类医院


1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含常规药品费及普通节育器费

280

280

280

特需节育器自费告知后使用

2

人工流产

含宫颈扩张及常规检查、药品费。

890

830

780


3

顺产接生

包括正常顺产、头(臀)位顺产。含产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及住院医疗费用。

5100

4400

3700


4

难产接生

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胎头旋转、产钳助产。含产程观察、阴道或肛门检查,胎心监测及脐带处理,会阴裂伤修补及侧切及住院医疗费用。

5500

4700

4000


5

剖宫产术

含剖宫产术及住院费,包括古典式、子宫下段及腹膜外剖宫取胎术的住院医疗费用。

6600

6000

4900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和生育产前检查额度标准)的50%享受,3个月内流产445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接生为4050、难产接生为4250元、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480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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