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登记
个人信息查询
个人证明查验
表格下载
政策检索
个人编号查询
大厅排队情况查询
委托网点排队查询
社会保障·市民卡
单位预约取号

2016-08-24 17:20:14
访问次数
分享到新浪微博
字号: [ ]  

参保女员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按照“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规则,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
  (一)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下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二)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产前检查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版权所有 苏ICP备10059849号-1 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2424号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楼、2楼。 联系我们
推荐使用1024*768分辨率,并使用IE8.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