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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1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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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5〕37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正常参保缴费状态”指职工生育当月正常参保且生育医疗待遇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指职工生育的上一个月已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

二、明确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上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对于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缴费记录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该单位当年度起始缴费月份至参保人员生育前一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关于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苏医保待[2024]21号)执行,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仍发放至用人单位。

四、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后,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将本人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供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办机构未获取到职工提供的银行卡信息的,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五、各地医保部门应强化生育津贴发放风险防控管理,针对用人单位上年度与本年度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的,医保经办机构暂缓发放生育津贴,同步联合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核查,待核查确认无误后再按规定发放。

1.职工生育前缴费基数存在异常抬高的;

2.职工生育当月变更参保单位的;

3.职工生育所在用人单位上月参保人数较少且单位平均缴费基数较高的;

4.职工生育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缴费记录且当年度平均缴费基数较高的;

5.职工生育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月数少于6个月且平均缴费基数较高的;

6.职工生育所在用人单位本年度缴费基数较上年度存在明显降低的;

7.同一职工年度内多次申报生育津贴(不含流引产、计划生育手术)。

8.其他疑似存在参保缴费异常的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7号)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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