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园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园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园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根据上述规定,对7月1日前已申领失业保险金且7月1日后仍在领取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作同步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终止享受原失业保险金10%的门诊医疗补助及相关大病(生育)住院保险待遇,同时失业人员参照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月按1800元的缴费基数、5%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其中1800元的3%(54元)计入医疗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需缴费。期间,失业人员可通过刷卡方式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失业保险基金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
2、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