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会员:
根据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园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办理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建普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和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二、办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计算。
三、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规定从2011年1月17日起执行。2011年1月17日以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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