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外参保待安置人员:
您好!
根据《关于调整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标准的通知》(苏园劳保[2011]1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园区征地待安置人员区外参保补贴标准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1、待安置人员在园区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对个人按照园区乙类参保计划个人月缴费额下限的50%进行补贴(2011年7月起,补贴99元/月)。
2、待安置人员在园区外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对单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园区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下限50%进行补贴(2011年7月起,补贴190元/月);对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园区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下限的50%进行补贴(2011年7月起,补贴235元/月)。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区外待安置补贴仍然为每年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4月15日—4月30日、10月15日—10月30日。申请地点仍然为中心驻各镇办事处或中心11楼服务大厅。
2、对于在区外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同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
3、对于在区外单独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补贴时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特此提醒,请相互转告。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