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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30 15: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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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外参保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申请的友情提醒

区外参保待安置人员:

        您好!

        根据《关于调整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标准的通知》(苏园劳保[2011]18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园区征地待安置人员区外参保补贴标准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1、待安置人员在园区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对个人按照园区乙类参保计划个人月缴费额下限的50%进行补贴(2011年7月起,补贴99元/月)。

       2、待安置人员在园区外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对单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园区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下限50%进行补贴(2011年7月起,补贴190元/月);对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园区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下限的50%进行补贴(2011年7月起,补贴235元/月)。

        二、注意事项

       1、申请区外待安置补贴仍然为每年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4月15日—4月30日、10月15日—10月30日。申请地点仍然为中心驻各镇办事处或中心11楼服务大厅。

       2、对于在区外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需同时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

       3、对于在区外单独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请补贴时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特此提醒,请相互转告。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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