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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6 08: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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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2〕8号

 
各定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的管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2年度园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目的           
    通过对定点单位的年度审查,加强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宣传,规范定点单位的医药服务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医疗保险诚信备案制度,提高定点单位的守法自觉性,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更好地服务百姓,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年审内容
(一)定点单位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
(二)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
(三)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四)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运行情况。
(六)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三、年审受理部门和年审对象
(一)年审受理部门: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处。
(二)年审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园区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定点单位(包括已申请暂停或根据相关规定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单位)。
四、年审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年审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结合现场检查。
(二)年审时间安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5月4日-5月19日)主要审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第二阶段(2012年5月20日-5月31日)主要审查医疗保险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第三阶段(2012年6月1日-6月15日)主要审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含护理院)。
五、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单位年审申报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医药卫生许可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五)非营利性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明及平面图复印件,或租赁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医、药、护、技等人员的花名册(同时报送电子版),以及其资格或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六、年审要求
(一)各定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申报,相关年审申报表格请从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siplss.gov.cn)下载,表格样式及文字不得擅自修改。
(二)定点单位报送的年审材料中,纸质材料请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负责年审的工作人员将其留存归档并将原件返还报送单位。
(三)医、药、护、技等人员超过100人的定点单位,可不再报送纸质花名册及人员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但电子名册人数应当与年审申报表格人数相符,对人员资格或执业证书需进行抽查。
(四)年审审查意见有三种:“通过”、“整改后通过”、“不予通过”。
在年审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单位,将按规定下达整改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定点单位按规定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后,予以“整改后通过”。
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拒不改正的,将暂停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年审不予通过,并依法处理。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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