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苏园管[2008]38号)、《关于调整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标准的通知》(苏园劳保[2011]18号)等相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园区被征地(被拆迁)待安置人员在区外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个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公积金补贴。现就区补贴申请业务提醒如下:
一、待安置人员身份界定
2004年1月1日以前被征地(拆迁)的农民中,被征地(拆迁)时女16周岁(含16周岁)至35周岁(含35周岁)、男16周岁(含1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人员。
二、区外参保公积金补贴标准
2011年7月1日起,待安置人员区外参保公积金补贴标准如下:
参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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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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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标准(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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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用人单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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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园区乙类计划个人月缴费额下限的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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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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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灵活就业参保(仅参加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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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园区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下限的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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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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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灵活就业参保(参加养老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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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园区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下限之和的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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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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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1、待安置人员在区外参加社会保险,须在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10月15日至10月31日至中心驻乡镇服务网点,或中心11楼服务大厅申请,方可享受补贴,区外补贴由中心社会化发放至统一开设的农行存折。
2、首次申请人员,须在收到中心通知后,本人携身份证原件至中心3楼服务大厅财务科领取统一开设的农行存折。
3、待安置人员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按就高原则选择享受“再就业优惠证”补贴或待安置公积金补贴,二者不可以重复享受。待安置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和一次性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待安置人员区外参保社会保险(公积金)补贴申请登记表》一份。
3、区外单独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4、在区外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
5、在区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