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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17: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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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业务办理的友情提示

 

各参保人员:
        针对近期出现租房提取业务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中心”特此提醒:“中心”按照政策规定正常开展租房提取业务,确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同时,“中心”将继续严格审核租房提取申请,一旦发现通过虚假租房违规提取公积金行为,即时冻结相关人员的住房类账户,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触犯法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会员携带以下材料办理租房业务:
        1、申请人身份证、会员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租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发票必须包含出租房详细地址、租房期限,且发票租房期限在租房合同期限内);
        3、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得涂改,租房合同相关要素不得缺失);
        4、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5、单位盖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租房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6、与房产证姓名一致的出租人(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出租房所在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与出租房详细地址完全一致的,可用居住证代替);
        8、本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租房的,需提供当地产权管理中心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9、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特此提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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