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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09: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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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生育保险政策调整解读 |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2015年5月1日后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将作相应调整。现结合园区实际,将有关政策业务调整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要点
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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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类型
|
享受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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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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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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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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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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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生育的医疗费用
|
生育的医疗费用
|
不变
|
围产保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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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
增加补贴范围
|
营养补贴
|
一次性营养补助
|
提高补助标准
|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
|
提高津贴标准
|
生育并发症
|
生育并发症费用
|
生育并发症费用
|
不变
|
计划生育手术
|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不变
|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
|
调整发放方式
增加津贴类型
|
在职男员工
|
未就业配偶生育
|
按类型定额补助
|
按类型定额补助
|
提高补助标准
|
计划生育手术
|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
不变
|
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
|
增加津贴类型
|
护理假津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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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护理假津贴
|
增加待遇类型
|
失业女员工
|
生育
|
生育的医疗费用
|
生育的医疗费用
|
不变
|
围产保健补贴
|
一次性产检补贴
|
增加补贴范围
|
营养补贴
|
一次性营养补助
|
提高补助标准
|
生育并发症
|
生育并发症费用
|
生育并发症费用
|
不变
|
失业男员工
|
未就业配偶生育
|
按类型定额补助
|
按类型定额补助
|
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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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待遇变化
1、调整生育补贴范围及标准。
(1)将围产保健补贴改为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将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人员列入支付对象范围。
生育类型
|
结付标准
|
发放对象
|
老政策
|
新政策
|
顺产
|
1,000.00
|
1,000.00
|
个人
|
难产
|
1,000.00
|
1,000.00
|
个人
|
剖宫产
|
1,000.00
|
1,000.00
|
个人
|
多胞胎
|
1,000.00
|
1,000.00
|
个人
|
妊娠满7个月引产
|
——
|
1,000.00
|
个人
|
妊娠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
|
——
|
700.00
|
个人
|
(2)将生育营养补贴改为一次性营养补助,同时增加补助标准。
生育类型
|
结付标准
|
发放对象
|
老政策
|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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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2015.6.30
|
2015.7.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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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
900.00
|
1,229.00
|
1,340.00
|
个人
|
难产
|
900.00
|
1,229.00
|
1,340.00
|
个人
|
剖宫产
|
900.00
|
1,229.00
|
1,340.00
|
个人
|
多胞胎
|
900.00
|
1,229.00
|
1,340.00
|
个人
|
妊娠满7个月引产
|
——
|
1,229.00
|
1,340.00
|
个人
|
说明: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按苏州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执行,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2015.5.1-2015.6.30,按61416元的2%,即1229元执行。2015.7.1-2016.6.30按66960元的2%,即1340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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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同时将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列入生育津贴计发对象,具体调整如下:
生育类型
|
老政策
|
新政策
|
计发月/天数
|
发放对象
|
计发天数
|
发放对象
|
顺产
|
3个月
|
单位
|
98天
|
单位
|
难产、剖宫产
|
3.5个月
|
单位
|
113天
|
单位
|
多胞胎生育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0.5个月
|
单位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单位
|
晚育
|
——
|
——
|
符合计生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
|
单位
|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
|
1个月
|
单位
|
20天
|
单位
|
妊娠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
|
1个月
|
单位
|
30天
|
单位
|
妊娠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
|
1.5个月
|
单位
|
42天
|
单位
|
妊娠满7个月引产
|
——
|
——
|
98天
|
单位
|
输卵管节育术
|
21天
|
个人
|
21天
|
单位
|
输精管节扎术
|
7天
|
个人
|
7天
|
单位
|
输卵管复通
|
——
|
——
|
21天
|
单位
|
输精管复通
|
——
|
——
|
14天
|
单位
|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
2天
|
个人
|
2天
|
单位
|
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
1天
|
个人
|
2天
|
单位
|
避孕药皮下埋植
|
3天
|
个人
|
3天
|
单位
|
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
|
2天
|
个人
|
2天
|
单位
|
男员工按规定享受护理假
|
——
|
——
|
10天
|
单位
|
说明: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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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一次性生育补助享受对象,同时提高补助标准。
生育项目
|
定额标准
|
发放对象
|
老政策
|
新政策
|
参保男员工未就业配偶病理原因流产
|
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
|
200.00
|
200.00
|
个人
|
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
|
1,100.00
|
个人
|
参保男员工未就业配偶顺产
|
1,200.00
|
2,000.00
|
个人
|
参保男员工未就业配偶难产、剖宫产或多胞胎生育
|
2,000.00
|
2,750.00
|
个人
|
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男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上述一次性生育补贴。
4、明确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1.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助可按规定享受。
2.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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