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十八条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因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进一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变更园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流程:2017年1月1日后解除合同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由本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与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