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园劳保〔2017〕24号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园区党工委聚焦富民惠民,针对因病致贫等困难群体精准帮扶、长效帮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园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着力提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园区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养老年龄段人员门诊补助个人自负段
对于参加被征地居民医保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医保结算年度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取消门诊补助的个人自负段(400元/年),在门诊个人账户使用完后,直接享受门诊补助待遇。
二、增设高血压(二、三期)、糖尿病为门诊特定项目
对于被征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增设高血压(二、三期)、糖尿病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
被征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按规定申请办理门诊特定资格后,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血压(二、三期)、糖尿病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按以下标准结付:费用在1500元以内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每月累计补助金额仍按原规定执行。高血压(二、三期)和糖尿病药品费用不再纳入门诊补助限额。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