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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9 11: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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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园区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7〕24号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各街道、各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园区党工委聚焦富民惠民,针对因病致贫等困难群体精准帮扶、长效帮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园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着力提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园区被征地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养老年龄段人员门诊补助个人自负段
  对于参加被征地居民医保的养老年龄段人员(医保结算年度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取消门诊补助的个人自负段(400元/年),在门诊个人账户使用完后,直接享受门诊补助待遇。
  二、增设高血压(二、三期)、糖尿病为门诊特定项目
  对于被征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增设高血压(二、三期)、糖尿病为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
  被征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按规定申请办理门诊特定资格后,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血压(二、三期)、糖尿病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按以下标准结付:费用在1500元以内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每月累计补助金额仍按原规定执行。高血压(二、三期)和糖尿病药品费用不再纳入门诊补助限额。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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