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园劳保〔2020〕36号)的规定,园区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费基数。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79号)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延长实施。
一、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6400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933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园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64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为3368元。
以上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1、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 2020年12月底。
2、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对5、6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
3、职工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三、延长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实施期限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省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