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8号)中有关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从2021年5月1日起,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工业园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费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表(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序号 | 行业类别 | 原基准费率 | 调整后基准费率 |
1 | 一类 | 0.15% | 0.2% |
2 | 二类 | 0.3% | 0.4% |
3 | 三类 | 0.5% | 0.7% |
4 | 四类 | 0.6% | 0.9% |
5 | 五类 | 0.8% | 1.1% |
6 | 六类 | 0.9% | 1.3% |
7 | 七类 | 1.1% | 1.6% |
8 | 八类 | 1.5% | 1.9% |
9 | 劳务派遣 | 0.8% | 0.9% |
备注: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2、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继续统一按基准费率下浮50%执行。
3、暂停执行浮动费率。取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比例,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浮动周期执行。
工伤保险费率按上述规定调整完毕后,用人单位2021年5月起的社会保险费就将按照新的缴费比例执行,届时缴费金额可能较以往有所差异,请用人单位及时关注,并做好相应的申报工作,同时确保社保费扣缴资金充足,以免影响员工社保费的缴纳。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3日
附件一: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基准费率(%)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0.2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0.4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0.7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0.9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1.1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1.3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1.6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1.9 |
附件二:
举例说明:
2021年4月前与2021年5月后企业社保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对照表
时间段 | 缴费基数 | 基准费率(二类) | 浮动 | 阶段性降费 | 执行费率 | 缴费金额 |
截至2021年4月 | 3368 | 0.3% | 80% | 50% | 0.12% | 4.04 |
2021年5月起 | 3368 | 0.4% | 无 | 50% | 0.2% | 6.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