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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17: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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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购房借用养老账户政策的问答

  一、为什么要进行此次住房借用政策调整?

  答:此次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借用政策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方面,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按《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规定,全省将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信息经办平台。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按统一部署上线省人社一体化平台,同时确保员工仍有资金可以借用还贷,因此调整住房借用政策。

  另一方面,进一步推进园区社保(公积金)制度并轨工作。按《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园区社保(公积金)制度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基金账户设置和缴费水平,逐步向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过渡,最终实现并轨。按2011年社保新政时公告的过渡方案是十年并轨,为尽量不影响参保员工偿还房贷,向国家和省争取后已经放缓进程。目前,按照省一体化要求要加快并轨进程,因此需要继续收缩住房借用比例,至2023年逐步收缩至零。


  二、目前仍存在有效借用还贷计划的甲类参保人员能否继续借用?

  答:从2021年10月1日起,对借用方式作了调整。即不再继续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基金,调整为借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原公积金普通专户结存额。个人原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在已经留足最低存款额或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可继续使用到还贷计划结束。

  在省内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或将省内养老保险转出省外时,账户余额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需进行补足。


  三、目前仍存在有效借用还贷计划的甲类参保人员的借用比例如何变化?

  答:从2021年10月1日起,每月还可借用金额为正常缴费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6%;从2022年7月1日起,每月可借用金额为正常缴费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3%;从2023年7月1日起,停止借用。

  注:从2021年10月1日起,园区甲乙类计划参保人员按年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均为20586元/月,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28400元/月。

 

  四、对新申请动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甲类参保人员有何影响?

  答:从2021年10月1日起,新申请动用公积金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甲类计划参保人员,只能使用个人住房账户存储额以及原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五、此次住房借用政策的调整对乙类参保人员有何影响?

  答:由于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本身是与国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致的,所以现乙类计划职工不受影响,无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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