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肉食品市场康厨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周高波):
你单位职工周海伟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2021年5月22日,周海伟在工作中受伤。经审核,该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保障你单位权益,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出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若你单位不认为周海伟是工伤的,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工伤认定窗口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