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腾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0JF9K6F):
本中心根据(2023)苏0591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事项告知如下:
一、沈子健(公民身份号码:450924********5114)于 2020年9月 29日在工作时受伤,2022年08月01日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你单位未为沈子健缴纳工伤保险费,经(2023)苏0591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据沈子健提供材料称迄今你单位尚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限你单位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沈子健履行全额赔偿义务,并将支付凭证及情况说明报送本中心。
三、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核通过沈子健先行支付申请后实施基金垫付,并依法向你追偿。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