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苏州青剑湖分公司:
本单位受理你单位职工张巧云反映你单位未为其缴纳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5080008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至本单位办理补缴申报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完毕3595.2元,其中你单位应补缴1797.6元,职工应补缴1797.6元(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你单位代扣代缴)。
你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