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优启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本单位受理你单位职工李训明反映你未足额为其缴纳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 2025080005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强制征缴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单位已于2024年5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催缴通知书(NO.2024050001)》,告知你单位拟作决定的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你单位于2024年5月8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意见不成立。
我单位后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NO.2025020003《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欠缴社保和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完毕,并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请于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期满仍未履行社保和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