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思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本单位受理你单位职工赵雄反映你单位未按时为其缴纳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和2022年6月至2024年3月的住房公积金、未足额为其缴纳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NO.2026030002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强制征缴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我单位已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NO.2025070001《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决定的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单位后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NO.2025080006《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欠缴社保和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完毕,并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请于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期满仍未履行社保和公积金补缴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3月11日